问题 | 无证驾驶交强险赔偿后追偿可以吗? |
释义 | 在购买交强险后,不可以对第三方进行赔偿。强险垫付后,应当由强险保险公司向肇事人追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在2008年2月1日后有所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有所提高,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也有所提高。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也有所区分。 法律分析 一、在购买交强险后,是否可以对第三方进行赔偿? 不可以。强险垫付后,应当由强险保险公司向肇事人追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赔偿相关 一、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1、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2、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3、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三、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四、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五、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当公民在购买了车辆后,在上路行驶前都需要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车辆再购买其他的商业险,那么交强险也是国家强制驾驶员购买的保险类型,交强险也可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受害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双方的损失。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赔偿限额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所能够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金额有一定的限额。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金额不超过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生前的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因受伤或者死亡导致失去的收入。 因此,交通事故赔偿限额是由法律规定的,根据受害人的情况不同,赔偿限额也有所不同。但是,无论受害人的情况如何,交通事故赔偿限额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不应过高或过低,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结语 在购买交强险后,不可以对第三方进行赔偿。强险垫付后,应当由强险保险公司向肇事人追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在2008年2月1日后有所调整,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都有所提高,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也有所降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也有所不同。在购买车辆后,为车辆购买交强险是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车辆再购买其他的商业险。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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