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工伤认定时资料不齐,如何进行? |
释义 | 工伤认定需提供劳动关系材料,无劳动合同仅需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职工只需提供合同,事实劳动关系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可凭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招聘记录、考勤记录、证言等。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没有劳动合同认定工伤需要提交事实劳动关系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在负责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科室领取填写);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只是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不同。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只是需要劳动合同即可,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后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对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职工,需要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可以参考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身份证明等凭证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其中,用人单位承担提供相关凭证的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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