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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太原居民与出国人员/华侨结婚登记材料
释义
    太原居民需要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出国人员或华侨需要提供护照的复印件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和3张大1寸双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法律分析
    太原居民的两个必要文件是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户口簿需要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而户口簿的首页和本人页则需要放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两面。
    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注: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出国人员、华侨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双方当事人
    1、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提交3张大1寸双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结语
    太原居民需要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出国人员/华侨和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证明和签字声明。这些文件需要放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两面,且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需要在6个月内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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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3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