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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套路嫖是什么意思怎么处罚
释义
    本文介绍了“套路嫖”这种新型网络诈骗手段,通过各种套路来欺骗女性用户,从而获取金钱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将进行严格的处罚,包括罚款、拘留和刑事诉讼等。警方提醒广大用户,要警惕这种诈骗行为,以免上当受骗。
    法律分析
    1."套路嫖"是一种新型网络诈骗手段。
    2. 这种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套路来欺骗女性用户,从而获取金钱利益。
    3. 针对这种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将进行严格的处罚。
    4. 这些处罚包括罚款、拘留和刑事诉讼等。
    5. 警方提醒广大用户,要警惕这种诈骗行为,以免上当受骗。但其并非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基于频发类似行为抽象而出、业已受到司法文书确认的概括性称谓。一般表现为:受害人基于加害人的线上诱导,误以为能够获取色情服务并前往其营业场所,而加害方仅提供正常按摩等无性服务,同时诱使被害人进一步大额储值,致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案件。
    通过广告等手段宣传提供高端男士私密SPA会所,吸引男士点开网页宣传链接,通过网页内嵌的聊天软件将男士引入客服部门与客服人员聊天,客服人员使用固定话术宣传提供私密服务,暗示会所有性服务,吸引男士到会所门店进行消费。到店后,会所门店安排技师对男士提供无性服务的按摩、踩背等,由技师或店长实施安抚,伺机通过暗示继续充值会员升级等才能享受性服务的方式诱使男士继续充值,涉案数额特别巨大。
    2、诈骗行为涉及民刑事法律。民事欺诈意指实施欺骗,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刑事诈骗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加害人取得财产—受害人受到财产损失”。可见,不论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均以欺骗行为作为成立的前置性要件。面对“套路嫖”嫌疑行为,应重点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欺骗性,即是否足以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套路嫖”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套路嫖”案件中,加害方在将受害者诱导至营业场所后,通过在提供合法服务时运用话术,诱使受害者进一步进行大额储值以获取被害人财产。在此情况下,犯罪数额的认定便成为案件办理的难点。
    司法实践中,对立两造往往基于自身立场而对数额的认定“眉毛胡子一把抓”:如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套路嫖”案件中,公诉方认为加害方并非获取高额报酬的正常经营,故而基于其行为的欺骗属性将全部金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辩护人以消费与储值金额的差值入手,认为储值卡本身并非债权而仅为债权凭证,主张犯罪数额仅指受害人已消费的数额。
    事实上,即使在同一案件中,不论将所涉受害人的全部储值金额抑或实际消费金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均因未明晰数额所对应的具体行为属性而存在方法论上的误区。刑事诈骗属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此部分数额需追缴或责令退赔;而基于民事欺诈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只是由于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具有效力瑕疵而可撤销,行为本身合法有效。故基于上文定性思路,若行为属于民事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一百四十九、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受欺诈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欺诈一年内自行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而最终的犯罪数额应基于对同一案件中不同数额对应行为的审慎考量,扣除民事欺诈部分所涉数额。
    三、套路嫖报警后自己会被处罚吗
    1、套路嫖报警后当事人会被处罚。对于较重情形,可以依法适用收容教育。
    2、嫖娼较轻情节指嫖娼人员的年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者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属于初次嫖娼。
    3、嫖娼较重情节指对嫖娼人员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嫖娼、或者在18周岁以上有2次以上嫖娼行为。
    拓展延伸
    套路嫖是指以高额收费为名,以卖淫为目的,多次或者多次与不同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并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虽然套路嫖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但是对于如何认定犯罪数额,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有所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应当认定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次以上”。因此,如果一个男子多次容留、介绍不同的女性卖淫,并且每次都收取了高额费用,那么他的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另外,如果一个男子同时具有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和多次与不同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那么他的犯罪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认定。
    套路嫖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对于如何认定犯罪数额,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如果一个男子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并收取高额费用,那么他的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结语
    结语:
    "套路嫖"是一种新型网络诈骗手段,通过各种套路来欺骗女性用户,从而获取金钱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此类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将进行严格的处罚,包括罚款、拘留和刑事诉讼等。警方提醒广大用户,要警惕这种诈骗行为,以免上当受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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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3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