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指定监护人证明怎么开 |
释义 | 监护制度是一种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为开具老人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监护公证和监护协议公证分别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和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人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和其他材料。若监护协议含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若指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监护制度的定义,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如何开具老人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由老人自己指定,也可以由有关组织或机构指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老人指定监护人证明的开具方式有两种,分别是老人自己指定和有关组织或机构指定。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 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三)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四)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 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怎样给老人指定监护人 给老人指定监护人的方式:有关当事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三、老人指定监护人需要公证吗 最好公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法律没有明确必须要经过公证,亦未明确公证的效力更强,所以可以不进行公证,但为了防止以后就其指定监护人时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纠纷,最好在指定监护人时进行公证。 拓展延伸 监护人在法律上承担着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责任。对于老人来说,他们可能由于身体或心理上的原因,无法照顾自己,需要一个监护人来代替他们行使一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缺失或者被监护人没有监护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监护人有权被委托担任法定代理人,在法定代理人丧失或者被撤销监护职责时,应当及时报告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接受其监督。 对于老人来说,指定监护人可以保障他们的权益,防止无人照顾或虐待的情况发生。监护人的产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并得到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结语 监护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为了解决监护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监护人的定义以及如何开具老人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监护人可以由老人自己指定,也可以由有关组织或机构指定。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件;(二)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三)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四)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九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