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有哪些原则 |
释义 |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有按需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个案认定原则、事实认定原则、严格管辖原则和主动审查原则。这些原则在最新颁布的《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均有所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上原则,对于防止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异化”现象,使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回归其制度本质具有重要意义。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指法院在具体商标案件的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司法行为。与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相比,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具有其自身的优势。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在效率上更快捷,在效力上更确定,更适宜企业做首先的商标诉求选择。因此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增长极为迅速。 一、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程序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局报送材料。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条件: 1、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应当是经省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 2、商标的知名度高、信誉好。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的条件考察: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3、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具有法律诉求。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2)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3)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4)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二、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不同点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三者之间也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认定机构不同。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或指定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和保护的。著名商标通常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认定和管理的。知名商标一般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认定和管理的。 (二)根据的法律规定不同。驰名商标是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商标法》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认定的。著名商标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认定的。知名商标是根据地级市政府的规定认定的。 (三)认定的标准或条件不同。例如,知名的范围不同,驰名商标必须是在全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地市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级市规定的条件也都不一样。 (四)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未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通常是注册商标。 (五)保护的范围不同。驰名商标不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特殊保护,而且在国际上也可得到保护;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级市内得到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得到跨类、跨域保护,而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没有这个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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