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设立不能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公司设立不能,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资本没有筹足、没有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等原因,导致公司的设立申请没有被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公司设立不能,将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1.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不能,对于公司设立前以及设立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债务、费用等,如果在事前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提前做好安排,极易引发纠纷。 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律还做出了特殊规定,即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发起人要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返还认股人的股款及同期利息、过失致公司利益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资本回转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出资人出资申请设立公司,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指定账户、将非货币财产权利转移给公司。如果公司设立申请未被批准通过,出资资本在回转的过程中,就需要出资人事前做好各项防范准备,以避免引发纠纷,防止资金和人力成本增加。 一、签订组件公司协议不当法律风险防范 组件公司协议是公司设立的初始文件,是股东之间就组件达成一致意见,是尚未开始公司设立的实质工作时签订的协议,它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但为了明确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解决设立过程中的争端和公司设立不能情况下的后续事宜等,发起人签订组建公司协议还是必要的,但现实中,有的公司组建过于简单,流于形式,不能很好的起到对公司章程给的补充、配合作用;有的在签订公司章程时才组建协议,且内容完全重复,没有存在必要;有的与公司章程矛盾重重,形成冲突等,结果导致公司组建形式形同虚设,不能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甚至因为与公司章程出现矛盾而无效。因此制定适当、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对于防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方式、出资结果、出资评估、公司运营特色、公司设立不能等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设立协议的具体内容要根据公司实际需要确定,不同的公司要求各不相同,但有些内容是设立公司协议的通用条款。这些内容和条款主要包括: 1、出资人的详细信息 2、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 3、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金、个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公司第一次股东的召开时间、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人选产生方式、职责、决策方式等 5、公司设立成功或设立失败时的费用及债务承担 6、保密条款。设立公司可能会涉及到出资人的财产与知识产权信息、将来告诉的经营方向及对外投资数额和行业等内容,这些内容有些属于出资人的商业秘密、有些属于未来公司商业秘密,未来保证相关股东及公司的权益,保持市场优势,防止泄露,组建公司协议中应当视实际情况需要签订保密条款。 7、股东与新设立公司竞业禁止、关联交易规则 8、违约责任 9、争端解决机制 10、其他不宜在公司章程中体现,但股东们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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