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通化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 |
释义 | 本文详细介绍了吉林通化地区征地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和标准。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青苗补偿标准则根据不同的农作物种类而有所不同。对于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则需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 法律分析 一、关于吉林通化地区征地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和标准,以下为详细说明: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通常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1、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1、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2、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5、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2、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有何特殊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特殊规定,除征收房屋的其他规定外,还规定: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3)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三、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征收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果被征收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不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拓展延伸 吉林通化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政府主导。旧城区改建需要政府主导,由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制定征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2. 住房优先。被征收房屋原则上用于居民居住,优先用于住房建设。 3. 综合评估。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公平。 4. 合理补偿。政府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房屋的拆迁户得到合理的补偿。 5. 民主参与。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应充分征求被征收房屋拆迁户的意见,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6. 严格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征收过程的监管,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吉林通化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的特殊规定,旨在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吉林通化地区征地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和标准已经详细说明。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则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青苗补偿标准则根据不同农作物和青苗种类进行规定。对于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除了征收房屋的其他规定外,还规定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并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比例后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或不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将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