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受到刑事处罚,不能从事的职业有:1、法官;2、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3、检察官;4、公务员,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5、律师,受过刑事处罚,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但过失犯罪除外;6、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