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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鱼塘清淤需要什么手续
释义
    清淤一般指治理河道,属于水利工程。通过机械设备,将沉积河底的淤泥吹搅成混浊的水状,随河水流走,从而起到疏通的作用。属于水利部门管理,应该到当地水利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村防汛应急响应需要做哪些工作
    1、根据市防指的蓝色预警指令,镇防汛办发出响应通知,镇防汛办、各工作片(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及村实行昼夜值班,加强洪水、雨情、台风等信息收录和信息互通,掌握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传递至各片与各村。
    2、各驻村分中心及各村着手开展水利工程、其他防洪(台)准备工作灾前面上检查,并负责做好安全管理措施的整改落实;配合工程技术组检查重点防御对象。
    3、重点检查低洼地段房屋、危旧房内人员、临时工棚人员、浦阳江上船只内人员,并告知洪水台风、消息,加强避灾保护措施。
    4、工程管理人员(包括工程巡查员)全面到岗,加强对堤防、涵闸、水库、山塘大坝的巡查与值班。
    二、水利工程占地补偿标准
    1、补偿方式征用水库实行有偿征用和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征用水库。因建设需要征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能够修建替代水库并保证水库原有效益或需要异地还建恢复原功能的,征用者应负责修建与原水库效益相当的替代水库或者按水库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不能修建替代水库,或不需要异地还建的,征用者应按照恢复水库的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水库重置价格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应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沙府发〔2013〕98号)执行。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征用水库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征用水库的管理单位测算提出补偿方案,经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评定,由区农委审定。征用水库的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修建替代水库的,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动工的同时,开工建设替代水库。替代水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项目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征用水库的补偿费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重庆市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2、补偿费处理收取的补偿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能够修建替代水库的,补偿费由水利部门用于该项替代水库建设;异地还建水库能使原水库受益范围继续受益的,补偿费由水利部门用于还建水库;不能修建替代水库或还建水库的,原受益单位(指个人、社、村、街(镇)、区、市、国家及其他组织机构)投入的资金(含投劳折资),从收取的补偿费中予以返还。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对补偿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是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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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8:5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