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香港强积金法例规定,计划成员年满65岁(符合法例订明的特定情况除外)才可提取由强制性供款和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累积的强积金。 当计划成员年满65岁,可选择以下其中一个方法处理强积金: 1、分期提取 2、一笔过提取 3、保留在强积金计划内继续投资 提早提取强积金 强积金法例规定,在以下特定情况下,计划成员可在65岁前提早提取强积金: 1、提早退休 计划成员必须年满60岁并已终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并作出法定声明指无意再次受雇或自雇。计划成员可以选择一笔过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强积金。 2、永久性地离开香港 计划成员必须作出法定声明指已经或将会离开香港,亦无意作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同时须提供令受托人信纳计划成员已获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证明。 3、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计划成员永久不适合执行在紧接丧失行为能力前工作的特定工种,并提供由注册医生或中医发出的医学证明书。 4、罹患末期疾病 计划成员患有相当可能令其预期寿命减至12个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并提供由注册医生或中医发出的医学证明书。 5、小额结余 计划成员只在一个强积金计划内存有强积金,而结余不超过$5,000,及计划成员提出申请提取强积金的日期,须距离最後一个供款日至少12个月。计划成员亦须作出法定声明指日後无意再受雇或自雇。 6、死亡 已故成员的强积金是成员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必须由计划成员的遗产代理人或遗产管理官提出申索。 取回强积金步骤 1、登入积金局官网下载并填妥相关申索累算权益的表格,或直接向受托人索取表格。 2、填妥表格并准备所需文件,包括身份证明文件 3、将表格连同文件交予受托人 4、受托人收妥文件的30日内支付强积金户口内的累积权益 【法律依据】: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在若干情况下,计划成员如符合特定要求,则可在65岁前提取累算权益。这些情况包括: 年届60岁并提早退休; 永久离开香港;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帐户结余不超过$5,000,而且在过去12个月没有向强积金计划作出供款;或 死亡(累算权益将成为成员遗产的一部分,可由遗产代理人申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