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领养的小孩不能 办理出生证明 ,只能办理领养证。依照相关政策,取得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出生医学证明 》。但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 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