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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新动产交付方式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动产交付的两种方式:直接交付和间接交付。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最常态的交付方式。间接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不需要登记,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进行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交付会发生所有权转移。
    法律分析
    一、最新动产交付方式有哪些?
    根据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与否,动产交付方式可分为直接交付和间接交付两类。
    (一)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
    (二)间接交付
    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
    间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
    二、动产物权转让时需要登记吗
    动产交易在现实生活中的数量是不可估量的,无时不在,因此不需要也不可能都进行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动产交易不需要登记,自动产交付时发生所有权转移。
    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为了更好地保护所有者权益,最好进行登记。如果进行了登记,则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吗
    动产交付所有权也是会转移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动产交付的几种方式包括现实交付、提存、留置和添附。现实交付是指将动产直接交付给受让人;提存是指将动产移交给提存人,提存人应当妥善保管动产;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时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添附是指在添附合同中,双方约定一物二卖或者一物多卖,出卖人可以选择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受让人或者第二受让人。因此,动产交付的几种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结语
    最新动产交付方式有直接交付和间接交付两类,其中直接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最常态的交付方式。间接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不需要登记,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进行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交付并不等同于所有权转移,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会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t第十五条\t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四条\t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八条\t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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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