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时间 |
释义 | 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无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情形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有交通不便、集团作案、流窜作案、涉及面较广的案件,可延长两个月; 2、对于嫌犯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3、有特殊原因的,案件还可以无期限延期审理。 一、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逮捕羁押的条件如下: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综上所述,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无期限,一般情形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有交通不便、集团作案、流窜作案、涉及面较广的案件,可延长两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逮捕羁押。 一、刑事二审上诉后多久判决书 法律规定开庭到判决的时间,由主审法官决定,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一审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二个月内审结,但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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