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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释义
    本文介绍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近亲属的定义和出庭佐证特免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在行政诉讼中,近亲属有出庭作证的特免权制度。同时,辩护人在案件中也有权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查阅案卷材料等。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以下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近亲属的出庭佐证特免权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争议许久的证人出庭和证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也出台了新的规定,刑诉法的近亲属出庭作证有特免权制度对长期以来,我国在证人制度中实行的是强制作证主义,法律规定如实作证是任何一个知晓案情的公民的义务,不如实提供证据被视为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行为,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近亲属作为辩护人的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权利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可以出庭参与审判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辩护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按照法律规定帮助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上诉申请等申诉意见;
    3、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辩护律师自我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我院许可,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拓展延伸
    在行政诉讼中,近亲属作为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在行政诉讼中有以下权利:
    1. 委托诉讼: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参加诉讼:近亲属有权参加诉讼,并在法庭上为自己作证。这是保障近亲属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3. 诉讼费用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享受诉讼费用优惠,减轻经济负担。
    4. 司法救助:对于经济困难的近亲属,可以通过司法救助途径获得经济支持和帮助。
    在行政诉讼中,近亲属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了明确的保障。通过委托律师、参加诉讼、享受诉讼费用优惠和司法救助等方式,近亲属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语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在民事诉讼中,近亲属有出庭作证的特免权。然而,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并没有出庭作证的特免权制度。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出庭作证。
    此外,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属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包括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和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可以出庭参与审判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按照法律规定帮助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上诉申请等申诉意见;还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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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2: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