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违法公职人员必须有两个(含)以上都应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性质不同,才适用合并处理原则。2党纪处分实行合并处理加重一档的方式,政务处分采用吸收及限制加重的合并处理方法。3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处分种类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都适用合并处理加重一档的方式,会出现党纪宽于国法的情形。4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依法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法律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 确立了政务处分合并执行规则,但对于政务处分期内又受到新的政务处分应如何执行却未予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等规定,对政务处分期内又受到新的政务处分的,应按原政务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政务处分期限之和确定政务处分执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