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冤假错案平反后怎么追责 |
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规定了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若出现冤假错案,将启动问责机制。该文件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确定的试点检察院,其他检察院可以参照执行。若被告人无罪,则启动问责程序。检察人员存在故意实施包庇被告人、毁灭证据等11种行为,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后果之一的, 法律分析 针对冤假错案,检察官将受到严肃追究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全文。意见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一旦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将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意见》方案。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司法责任制提出了要求,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最高检曾于2013年11月15日印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在7个省的17个检察院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 2014年6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在上海等7个省市开展“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试点工作。 据悉,此次最高检出台的意见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确定的试点检察院,其他检察院可以参照执行。 被告人无罪将启动问责程序 《意见》提出,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此外,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存在故意实施包庇被告人、毁灭证据等11种行为的,因重大过失造成包括错案、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8种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不过《意见》也指出,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 《意见》指出,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 检察官承办案件,依法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亲自询问一次。 对于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意见明确指出7项办案事项应当由其亲自承担: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组织实施搜查,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出席法庭;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事项。 司法瑕疵不用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 对此,最高检司改办主任王*辉表示,意见在最初起草时拟将其作为司法责任的一种予以规定,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认为,司法瑕疵与司法责任在行为和后果方面有较大区别,司法责任的规定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和担当精神,因此最后没有将其纳入司法责任范围。” 虽不承担司法责任,但是司法瑕疵也要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此前,2014年11月,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对司法瑕疵的认定、补正、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检察官办案信息将全程留痕 为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意见》提出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对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流程监控,全面记录检察官办案信息,实行全程留痕。 此外,检察机关还要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将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等。 《意见》规定,对于检察人员在办案工作中发生的过错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属实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根据《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1-22)\t第六十九条\t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必要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可以派员参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1-22)\t第一条\t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1-22)\t第七百零二条\t人民检察院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根据有关条约规定需要向请求方收取费用的,应当将费用和账单连同执行司法协助的结果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转递请求方。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上述费用后应当立即转交有关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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