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利息超过36%的是不予保护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对于借贷款额的利息规定,超过36%的部分,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