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上海市日前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上海户籍购买使用权房进行限购。包括: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法律依据: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活动,保障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维护公有住房管理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差价交换(以下称“差价换房”)。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差价换房的主管部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差价换房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公有住房出租人、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指导、监督。公有住房出租人负责办理差价换房的征询手续。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本区范围内差价换房交易审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