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
释义 | 目前,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有一定的争议。通常,有三种意见: 1、国家所有: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同时各地方也有相类似的规定,例如《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按规定签订使用协议书。”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竣工后也需要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当地的人防部门,当然大多数又签订了使用协议书,租了回来。 2、开发单位所有: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防工程没有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积当中,也就不归业主所有。投资者当然就是开发单位了。 3、业主全体所有: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由于开发单位通常将人防工程的成本放在了整个销售项目的成本当中,相当于全体业主购买了人防工程的投资。同样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应当属于业主所有。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家所有说占据主动。当时由于防空工程的特殊性,无论是开发单位和业主都不可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倾向于国家所有,只不过是由开发单位回租使用而已。下面的相关税收都按照国家所有说来进行处理。 一、地下车位怎么确定归属 排除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情况,非人防工程性质的地下车位,由开发商基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造。在有被计算在公摊面积中、成本被计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中、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当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任一条件的情况下,归属于业主,否则即归属于开发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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