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离婚后,大病母亲争取抚养权 |
释义 | 抚养权归属需考虑自身能力及孩子意愿,法院判决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建议提供良好成长环境,并确实有抚养能力。若一方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建议由另一方抚养。综合个人情况,考虑孩子与自己共同生活是否有利于健康快乐成长。 法律分析 建议根据自身抚养能力来考虑。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时会考虑的因素较多。首要的是抚养人要能提供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并且确实有能力抚养孩子。也会考虑孩子意愿。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重大传染病,建议另一方抚养。结合自身情况,考虑孩子跟自己共同生活能否健康快乐成长。 拓展延伸 大病母亲力争亲子抚养权,为孩子的未来而战 在这个标题下,大病母亲为了孩子的未来而不懈努力。她面临着离婚后争夺抚养权的挑战,但她毫不气馁。尽管面临着身体上的困难,她坚持争取亲子抚养权,因为她深知对孩子来说,母爱是无可替代的。她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准备充分的证据和论据,以确保孩子能够在她的呵护下成长。她不仅为了自己,更是为了孩子的未来,为了给予孩子一个稳定、温暖和爱的家庭环境而战斗。她的决心和母爱将成为她战胜困难、争取抚养权的动力。 结语 母爱无可替代,大病母亲为孩子的未来而不懈努力。她积极争取亲子抚养权,坚持提供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她的决心和母爱将成为她战胜困难、争取抚养权的动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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