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抚养权会归给谁 |
释义 | 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包括子女的年龄、性别、经济收入和住房条件等因素。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充分考虑其意见。如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则需要尽可能举证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抚养权不执行法院判决时,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同时也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复议。在办理抚养权变更公证时,双方需协议变更或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 法律分析 关于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具体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通常情况下,针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倾向于由母亲(即女方)承担抚养责任。 2.对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3.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来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所以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下的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小孩子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应尽可能举证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八周岁以上的如能获得孩子愿意跟随男方生活的意见将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非常有利。 二、抚养权不执行法院判决该怎么办 不执行法院抚养费判决的该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两年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相关法律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如何办理抚养权变更公证 办理抚养权变更公证的方式是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拓展延伸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权纠纷,经过法院判决后,如果父母没有按时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抚养费用,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父母拒不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抚养费用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或者扣留、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权纠纷,建议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抚养费用。如果父母未能按时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抚养费用,子女可以依法申请执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通常情况下,针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倾向于由母亲(即女方)承担抚养责任。但是,对于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可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来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下的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小孩子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应尽可能举证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八周岁以上的如能获得孩子愿意跟随男方生活的意见,将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非常有利。 如果不执行法院抚养费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两年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相关法律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办理抚养权变更公证的方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双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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