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还归谁 |
释义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 (1)患久治不愈的传染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应该和他一起生活 (2)养育条件不履行养育义务,父亲要求孩子一起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于2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母都要求生活,一方面有以下情况之一,优先考虑: (1)因不育手术或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 (2)没有其他孩子,另一方面有其他孩子; 4、父母和母亲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只是和祖父母一起生活了很多年,祖父母和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子和孙子,作为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的优先条件。 5、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和父母的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儿童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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