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女能否与养子结婚?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收养女儿和儿子在法律上不能通婚,但是如果解除收养关系,双方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此时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收养人也应满足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条件,并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岁的条件。 法律分析 一、收养的女儿能否与儿子结婚? 不能。在收养过程中,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建立了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依据这一关系,家庭成员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血缘关系,因此不能通婚。然而,如果解除收养关系,双方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将被消除,此时即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欲收养孩子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收养人无子女是指收养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子女,或者能够生育而不愿生育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 但是,如果收养人自愿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的,不受“无子女才能收养子女”的条件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身体能力条件、教育能力条件,也就是说收养人有实际履行作为被收养人父母的义务与责任的能力,能满足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本身患有能危害儿童身心健康或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者传染病,如果这种病传染到儿童,被收养人的健康肯定会受到影响,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因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人,是不准许收养子女的。 4、年满三十岁。 这是一种年龄上的限制,这种限制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接近于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的年龄差距,有利于培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感情,稳定家庭关系。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欲收养孩子应具备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岁的条件。同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建立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否则不能通婚。如果解除收养关系,双方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将被消除,此时即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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