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二)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三) 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四) 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五) 专业市场欠租金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