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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有可能判贩毒罪吗?
释义
    1、法院会判贩毒案。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抢劫有可能判缓刑吗
    犯罪嫌疑人构成抢劫罪几乎是不可能判缓刑的,原因如下:第一,抢劫罪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只有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能缓刑。第二,抢劫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宣告缓刑必须是罪行较轻。
    涉嫌贩毒罪判半年可能性大吗
    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只是以毒品的数量来决定法定刑升格。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第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第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
    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经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量刑时应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正确认识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判决结果】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
    立功表现认定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
    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
    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
    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
    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走私,贩卖或者是运输,制造毒品,不管数量是多少,都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进行刑事处罚,如果情节非常轻微的话,量刑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但是最高的处罚是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
    贩毒判死缓可以假释吗?
    假释,针对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贩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不能直接适用假释的。
    因贩毒被判处死缓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25年有期徒刑。
    因此,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如果满足了假释的条件,且不属于累犯的,是可以被假释的。
    贩毒判两年可以缓刑吗?
    可以缓刑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
    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
    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综合上面所说的,贩毒只要被抓到必定就要承担有期徒刑,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就会承担不同的罚法,但只要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就有申请缓刑的可能性,具体的也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案件在处理的时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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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法院判处死刑有可能减刑吗?
    一、被法院判处死刑有可能减刑吗?
    1、被法院判处死刑不一定有可能减刑。
    在被判死刑后,若是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缓刑,若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减刑。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哪些人不能被判处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一般不能被判处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缓刑核准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之后,若是发现犯罪当事人的罪行特别严重,有可能会判处执行死刑。死刑分为立即执行、缓期两年执行。对于被判处死缓的,在缓刑期间,若是满足了法定减刑的条件,也可以提出减刑的申请。根据规定,满足了减刑条件后,若是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也不得减刑。
    一、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上述五种情况下,涉嫌毒品犯罪的会被判处死刑,而且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可见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多么大。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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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