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时限是否能够延长?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时限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进行认定并作出书面决定。如果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认定,可以在认定时限届满前一次性延长15日。但如有必要,可以再次延长,但延长总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工伤事故认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用人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被保险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书面申报认定,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申报、调查核实、作出书面决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在规定的认定时限内作出认定决定的,可以在认定时限届满前一次性延长15日。情况特殊的,可以再次延长,但延长总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以上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时限,如果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认定,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延长。但是应注意,延长总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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