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法还有效吗 |
释义 | 外商投资企业法还有效;只是涉及到认缴制的部分要做相应调整, (1)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2)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比例规定有吗 现行《公司法》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内容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性缴足。而与之相对,修订草案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并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同时允许2年分期缴清,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清。在出资方式方面,现行《公司法》仅规定公司可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修订草案则增加规定,允许股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用于出资,并提高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修订草案则将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累计投资额提高到“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二、对企业注册资本有哪些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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