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信息保护法今起实施,侵犯个人信息罪怎么判 |
释义 | 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生效。该法明确了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侵犯个人信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数量或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将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生效。法律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侵犯个人信息罪怎么判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拓展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今天开始生效,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法律判断,该法规定了以下几点: 1. 个人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获取、使用、公开披露或滥用个人信息。 2. 侵犯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获取、使用、公开披露或滥用个人信息,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3. 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判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2) 是否有违法所得? (3) 给他人造成何种损害? (4) 主观是否具有故意? 4. 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法的实施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违反该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格的打击和处罚。 结语 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生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从重处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即构成犯罪。若单位犯前三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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