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算是侵犯健康权? |
释义 | 侵害身体权行为,是指以身体权为侵害客体的侵权行为,包括损伤身体内部或外部组织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7种方式: 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无权搜查或者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违反法律程序,擅自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这种行为破坏了公民身体的形式完整。非法搜查的主体,可能是公检法机关,也可能是其他机关或个人。如,超市工作人员因怀疑顾客偷窃商品而擅自对其身体进行搜查。 2.非法侵扰公民身体 又称为侮辱行为,即以某种方式对他人身体进行非法干扰,是对他人身体安全以及支配权利的侵害。这种行为往往有威胁、恐吓的内容,但并未对身体造成实际伤害。 3.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 一般是指针对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而实施的侵害,如头发、眉毛、指甲等。此外,对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进行破坏,尚未造成严重痛楚、不破坏身体健康,也被视为对身体权的侵害,如强行抽取他人适量的血液等。 4.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殴打是侵害身体权最重要的行为之一。殴打在民法上可能构成对身体权、健康权的侵害,殴打本身就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如果造成了轻微伤,则构成侵害健康权。 5.因违反义务不作为的侵害身体 如道路管理人怠于修缮而使人负伤,医师实施手术后未及时除去绷带而使伤口化脓等,均属因违反义务不作为的侵害身体行为。同样,这类行为也可以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区别在于: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为侵害身体权;造成伤害后果的,为侵害健康权。 6.不适当的外科手术 当医生因不合于手术的方法或治疗目的以及施行过度手术,导致侵害患者身体,构成侵害身体权。这种侵害身体权的行为,行为人主观方面应是过失。如果借用手术机会故意进行伤害,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7.损害遗体 自然人死亡后,虽然民事权利丧失,但其所遗尸体仍应依法予以保护,损害尸体的行为也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侵害遗体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故意损害遗体、非法利用遗体以及其他类似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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