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无权参与。但如果夫妻自愿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将房产留给子女。此行为被认为是目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可视为约定。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否则赠与不得随意撤销。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时,子女无权参与财产分割。但如果夫妻自愿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将房产留给子女。夫妻将共同财产分给子女的行为,可以视为目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也属于诺成性约定。如果离婚协议已解除且其他内容已履行,就视为夫妻一方已实现赠与目的。只要没有欺诈或胁迫,这种赠与是不能撤销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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