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陪审员是否需要回避? |
释义 | 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中需要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法律分析 需要回避。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是需要回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因此,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所以,人民陪审员是需要回避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需要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在审判人员中,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因此,对于涉及利害关系的情况,人民陪审员应自行回避或根据院长的决定进行回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