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一、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5、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6、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