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本人履行原则是行政合同的履行中的原则要求。一切行政合同,不论缔结方式如何,都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履行义务,没有行政主体的同意,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这一原则存在是因为行政合同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而缔结,重视对方当事人的个人因素,行政合同的相对人是经过选择,他人不能代替的,如果由他人代为履行,可能失去本合同的目的。这一原则只在不可抗力情况下例外。不可抗力情况指与当事人的行为无关的外界原因,引起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的事件。以不可抗力免除合同义务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和当事人的行为根本无关;(2)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3)合同的履行根本不可能,而不是遇到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