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郫都区外地子女积分入学办理需要哪些程序 |
释义 | 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已经被详细介绍。申请人需在4月底前准备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然后在5月份的工作日内向各街道的登记点进行申请登记和初审。在6月份,各职能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7月第三周工作日,各登记点对通过审核人员发放《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最后,申请人持通知书、户口簿、《原学校就读证明》到安排的学校报到,完成入学手续。所需材料包括流动 法律分析 一、申请程序 首先,须准备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提交资料”的规定,申请人需在4月底前完成相关材料的准备)。 第二步:材料初审阶段(5月份的工作日,申请人将材料送到各街道的登记点进行申请登记和初审)。 第三步:材料复核阶段(6月,由各职能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 第四步:发放通知书(7月第三周工作日,各登记点对通过审核人员发放《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第五步:学校报到(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通过审核人员持《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户口簿、《原学校就读证明》到安排的学校报到,完善入学手续)。 二、所需材料 1.材料入学 (1)流动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随迁子女在郫都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于5月份的工作日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文教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①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②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③申请人与郫都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郫都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材料); ④截止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的清单(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⑤截止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郫都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材料; ⑥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2.积分入学 积分达到11分及以上(具体要求是: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不低于1分)但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其随迁子女在郫都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于5月份的工作日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文教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①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 ②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③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信息; ④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依法入学。而成都郫都区的积分入学政策,主要是针对非户籍人口子女。如果您是成都郫都区的非户籍人口子女的家长,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购房证明:您需要购买成都市天府新区或青羊区等区域的房产,并提交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作为积分入学的条件。 2. 户口簿:您需要提交自己和孩子的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的户口性质为“非农”的证明。 3. 学籍证明:您需要提供孩子就读的幼儿园或小学的学籍证明,证明孩子在该校就读。 4. 积分证明:您需要提交孩子在该校的表现成绩、出勤记录等,以证明孩子具备入学的条件。 5.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当地教育部门的要求,您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孩子父母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 需要注意的是,积分入学政策的具体实施可能会因地区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准备材料时,请您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政策,并提前咨询相关部门,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结语 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即将发放,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在4月底前完成材料准备。申请人在5月份的工作日内将材料送到各街道的登记点进行申请登记和初审,6月份由各职能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7月第三周工作日,各登记点对通过审核人员发放通知书,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通过审核人员持通知书、户口簿、《原学校就读证明》到安排的学校报到,完成入学手续。申请人需提供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郫都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劳动合同等,以及积分入学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