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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坠物伤人责任归属问题
释义
    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责任原则:具体侵权人应赔偿,无法确定时建筑物使用人补偿。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高空坠物案件,加害人需承担责任。此原则保护受害者权益,促进案件进展,尽早发现加害人。
    法律分析
    一、高空坠物伤了人该由谁来赔偿
    1、高空坠物伤了人,能找到具体侵权人的,由具体侵权行为人来赔偿;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的,由可能产生致害行为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充赔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关于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
    建筑物高空坠物伤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结语
    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责任原则明确:具体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行为人时,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应进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款,损害发生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高空坠物侵权案件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即加害人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推动案件进展,及时发现加害人。通过业主的参与,能更好地推动案件进展,实现公正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十五条 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
    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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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