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食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承包学校食堂要满足的条件: 一、具备经营能力的公司或个人; 二、有一定的经营管理信誉; 三、承包期评估合格; 四、通过ISO认证饮食服务企业优先考虑; 五、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各项国地税等证照、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员证和厨师等级证及人员健康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公司上市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公司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上市的条件从以下五个方面看: 一、从公司的主体资格上看: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把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发展需要,首先进行的就是股份制改造,将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不能上市的。应当符合下列3个条件: 1、公司的经营状态:(1)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有严格要求,公司必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连续计算;(2)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3)公司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股东出资按时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即已经将出资的财产由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3、公司的资本数额:公司的注册登记显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 万元,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二、从公司的独立性上看:主要是考察公司是否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符合下列4个条件: 1、公司应当有自己的资产并且该资产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配套;2、公司的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公司任职;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员工;3、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要有自己的财务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4、公司的业务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公司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从公司规范运行上看:应当符合下列3个条件 1、公司已经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范运行;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严重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没有未经合法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变相发行证券的情形等; 3、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由谁审批,以及具体的审批程序等,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能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四、从公司的财务与会计上看: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财务情况应当符合下列4个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以真实发生的交易为基础,没有篡改财务报表的情况,没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等。 五、从募集资金的运用上看: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目,资金募集后,公司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时,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项考核标准,应当符合下列3个条件: 1、公司应该制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发展前景; 2、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注册有限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1、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字儿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2、以书面形式签订了合伙协议; 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 4、有标明“有限合伙”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中小企业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中小企业上市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开律师事务所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以上四条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上市主要需要什么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上市主要需要的条件如下: (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四)上市后分红派算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申请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经营风险分析、发展战略、筹资用途、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说明、发行上市方案; (二)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特殊许可行业的业务许可证明(如适用); (五)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适用);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设置以及国有股减(转)持的相关批复文件(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适用); (八)纳税证明文件; (九)环保证明文件;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十二)招股说明书(草稿);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该内容由 李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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