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物和抵押物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质押物和抵押物的区别以及借贷抵押物的判定和处理方式。抵押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质押物仅限于动产和权利。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向相应的管理部门登记;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借款人需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如果抵押权不成立,则驳回关于抵押的诉讼请求;抵押权成立时,则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贷款人擅自将抵押物卖掉的可以要求贷款人返还原物,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依法起诉后可以依据法院判决书进行拍卖 法律分析 质押物和抵押物的区别在于它们是否能够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1.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会转移占有。 3.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借款人需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借贷抵押物怎么判 1.抵押权不成立的驳回关于抵押的诉讼请求,抵押权成立则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2.贷款人擅自将抵押物卖掉的可以要求贷款人返还原物,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3.依法起诉后可以依据法院判决书进行拍卖处理。 4.贷款人卖掉抵押物时未告知买受人该抵押物归属的涉嫌诈骗,依照刑法规定处罚。 三、哪些财产可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等。用于抵押的财产价值应大于或至少等于所担保的债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债权的实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结语 质押物和抵押物的区别在于它们能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质押物仅限于动产和权利。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而质押物会转移占有。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物的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借款人需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借贷抵押物的判定依据抵押权是否成立。抵押权不成立的,驳回关于抵押的诉讼请求;抵押权成立的,则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贷款人擅自将抵押物卖掉的可以要求贷款人返还原物,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依法起诉后可以依据法院判决书进行拍卖处理。贷款人卖掉抵押物时未告知买受人该抵押物归属的涉嫌诈骗,依照刑法规定处罚。 哪些财产可作为抵押物的范围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等。用于抵押的财产价值应大于或至少等于所担保的债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作为抵押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四十八条\t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七十七条\t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五十一条\t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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