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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由于网络暴力引起的自杀算犯罪么
释义
    目前,网络暴力造成严重的后果,很可能构成诽谤罪和侮辱罪,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让大家能够自由表达的同时,也滋生着大量的网络暴力。网络言论自由有其边界,网民不能以道德之名,恣意践踏他人权利。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希望大家冷静思考、辨清是非,不要盲目跟从,拒绝网络暴力。
    一、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2、侮辱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3、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4、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5、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1、侵权产生的容易性
    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
    2、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
    关于侵权主体的界定,一般是存在很大困难的。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是侵权者用以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他们在窃取用户信息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他们也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声无息,甚至他们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所以用户根本不知道是谁盗用过自己的信息。即使会留下痕迹,由于网络的更新速度之快,等到用户发现被侵权时,“证据早已不复存在”。网络用户在通过网络进行收发email、远程登录、网上购物、远程文件传输等活动时,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法用途等。整个过程用户可能浑然不知,甚至在造成侵权结果发生后,用户仍处于茫然的状态。
    3、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由于网络的易发布性和传播性,网络信息的发布具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及更广的传播范围,极其可能造成用户个人私密资料的泄露,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同时有可能给用户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用户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4、侵权的空间特定性
    侵犯网络隐私权,其侵犯的客体必须以网络作为其载体,有别于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的载体之广泛,可以是任何人、任何物,但侵犯网络隐私权所发生的空间是特定的也是唯一的,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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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