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服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或者携带起诉状、仲裁裁决书、身份证、证据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