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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决托运行李和货物损失的方法
释义
    航空运输中行李或货物的损失责任及赔偿处理。航空承运人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除非能证明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如果货物未声明价值或未投保,按国际公约或国家法规赔偿;声明价值内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投保了货物险,保险人负责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承运人过失损失由其赔偿。若托运人和承运人都投保了责任险,保险人只承担其中一种责任。
    法律分析
    一、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如何处理
    1、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2、承运人能证明本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二、如何确定货物运输责任
    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对有关当事人来说都是不利的,但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准确地应用法律规定,使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加以明确,特别应注意下列问题:
    1、如果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之前或同时既没有办理声明价值也未曾向保险人投保,一旦在航空运输期间货物发生损失,就应按照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家有关法规予以赔偿;如果托运人办理了声明价值,就在声明价值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2、如果托运人投保了货物航空运输险,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由承运人过失造成的损失,应由承运人按责任限额赔偿,保险人不负担责任;
    3、如果托运人投保了货物运输险,承运人也投保了法定责任险,那么从理论上讲,保险人既要承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又要承担因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但二者必居其一,保险人实际上,只承担其中的一种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行李或货物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承运人能证明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以避免损失发生,则不承担责任。在确定货物运输责任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应用法律规定,使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托运人未办理声明价值或投保货物航空运输险的情况下,应按照国际公约或国家法规进行赔偿。若投保了相关保险,则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若承运人过失造成损失,由其按责任限额赔偿,保险人不负担责任。若托运人和承运人均投保了相关险种,则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其中一种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前款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任何与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不同的合同条款,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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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3: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