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也就没有本问题了.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自觉履行代码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那么,作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一方主体,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你已经取得了该房的物权.办不办理过户都不影响你是物权所有人的地位.尽管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你还是应该办理变更登记,以便起到公示公信的作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直接向房地产管理局下一个协助执行通知书就OK了答案补充在法院签的协议,有法院盖章的也一样.不过这个是不是要二手房过户收费就不知道了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