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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
释义
    (一)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这是法律赋予他的任意选择权利。而追认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世界各国民法典都对追认做了规定,台湾民法称之为“承认”。追认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追认依据的发生须以行为人无代理权为前提。如前所述,无权代理是缺乏代理权的一种代理,这种代理在未经追认前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日本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无代理权者做为他人的代理人而进行的契约,非经本人追认不生效。德国民法典第177条第1款也做了类似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契约时,为被代理人或对代理人订立的契约的效力,依被代理人追认与否而定。”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无权代理行为的有效与否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法律采用这种补救措施,即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的权利,正是为了使这种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趋于确定,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2、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它可以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而发生确定的效力,从而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它属于一种形成权。
    3、追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追认,即成为有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不予承认,则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就不会产生任何代理关系。所以追认实质上是事后授权。然而,引起这种事后授权发生的基本法律事实则是合意。对行为人来说,当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即表明他愿意作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追认则是对这种表示的承诺。这种合意使得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后委托合同关系。
    4、追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相同。行为人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时,他们之间尚不存在代理关系。然而,该行为以后却为被代理人所承认。这种追认不仅使行为人未经授权的行为从追认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这种效力还溯及至行为开始之时。从而使未经授权的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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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5: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