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珠海全日制专科应届毕业生落户办理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的当年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生;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珠海有用人单位接收。珠海生源指:高考时户口已在珠海的;户口迁至学校的本省生源,在高校就读期间父母户口均迁至珠海的。珠海生源指: (1)高考时户口已在珠海的; (2)户口迁至学校的本省生源,在高校就读期间父母户口均迁至珠海的(或根据离婚协议判给了迁入珠海的一方)。 法律依据: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第八条 属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人才,根据人才引进核准相关规定核准引进后,准予迁入。横琴新区经济发展确需的人才,不能依据前款规定迁入的,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横琴人才开发目录,按年度提交需要引进人才的名单和相关资料,报市政府批准后准予迁入。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准予迁入: (一)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二)本市生源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 (三)本市户籍人员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 (四)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五)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不在职的配偶; (六)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准予迁入的其他情形。本市高等院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申请迁入的,其户口落在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按照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学生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相关人员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请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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