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案件哪些属于集中管辖 |
释义 |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自治区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自治区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第四条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下级法院涉外民商事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和申诉,由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提交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审理。本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再审的,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第六条本规定仅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 (二)信用证纠纷; (三)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有效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裁定的案件。第七条与外国接壤的边境地区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当事人民商事纠纷的管辖权,参照本规定处理。第九条中级法院应当对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进行监督。不应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且越权受理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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