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 退休 职工,因公 伤残 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 工龄 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比例为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报销费用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年到21年以下,其 医疗费 报销比例为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 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为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费报销比例75%。 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