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海关稽查认为存在走私嫌疑的,就可以移交缉私,不一定需要达到具体的金额。相关缉私部门经过调查认为行为人的走私尚未达到走私犯罪的,可以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缉私部门认为当事人构成走私犯罪的,按照其走私的物品性质、走私金额,移交检查提起公诉。 法律客观: 《海关法》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