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捕杀国家二级保动物二个以上如何量刑 |
释义 | 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包括二级保护动物,具体判多少年由法院判决。 下面是一个相关的案例: 四名“火枪手”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均获刑农闲时节,青海省湟中县四村民深夜相邀一起非法猎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经过数天的作战,四人收获颇丰,岂料却在回家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赔了夫人又折兵。日前,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韩德贵、马戌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马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马守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去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韩德贵、马戌、马财、马守得经商量到青海省海南州橡皮山打猎,次日马四开车送其他人到达橡皮山以后独自驱车返回,韩德贵、马戌、马财则进入山中,其间韩德贵、马戌持枪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马鹿四只,马财帮助分解尸体,提取鹿茸、鹿肾、鹿心等物。之后联系马守得接他们返回家中,途中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公安鉴定机构鉴定,查获的二支步枪为枪支,61发子弹为制式子弹。鹿茸、鹿肾、鹿心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马鹿所有。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德贵、马戌、马财非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另外,被告人韩德贵、马戌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弹药若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综合全案后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就是上述问题的回答,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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