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 比如有哪些 |
释义 |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证据包括一方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书信、短信、聊天记录等;出轨照片视频以及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证据包括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向妇联、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医院病例;目击证人证言等。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证人证言;所在单位、居委会的教育材料;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等。 一、离婚的法定情形 1、《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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