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继承属于遗赠吗 |
释义 | 首先解释代位继承,众所周知,当某人去世后,根据我国法律,其子女拥有继承权,这叫做法定继承,而代位继承的情况就比较特殊,它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拥有继承权的某人的子女不幸先一步去世,这时继承权顺延到已经去世的某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说因为拥有继承权的某人子女的死亡,那么本来其拥有的继承权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取而代之,因此也叫做代位继承。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人的爷爷年纪大了,爷爷去世后其父亲拥有继承权,可因意外,其父亲不幸在爷爷之前去世,这时某人便取代他父亲的继承权,在他爷爷去世后拥有本来属于他父亲的继承权就由他来继承。 而对于遗赠来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赠指的是某人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予给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人。遗赠严格来说不属于继承,它只是受遗赠人从遗赠人遗产中获得遗赠的那一部分,算是一种特殊的赠与行为,因为它是以遗嘱的方式表现的。 另外关于代位继承,我们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代位继承要想成立,首要条件便是拥有继承权的人比被继承人先一步去世,而且这个拥有继承权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像同样拥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等,就算比被继承人先去世也无法构成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成立的另一个要素,就是这个比被继承人先一步去世的被继承人的子女要有继承权,如若被继承人明确表示过与其断绝关系,也就是说该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继承权,则代位继承不成立。 3.取代继承权的人,也就是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取代继承权人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不需要受到辈分限制。 4.代位继承和遗嘱继承不同,遗嘱继承规定的如果继承人比被继承人先死亡的,那么遗嘱失效,被继承人可以重新订立遗赠,因此也不存在继承权取而代之的情况,所以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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